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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2   |   点击:138

吉利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 设 步伐,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推进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进一 步加强学校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 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引进外教是学校人才强校战略的重要组成部份, 也是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聘请外教重点放 在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实验室 以及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上。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或科研需要聘请的 外教,须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具有真才实学和一定 知名度,有助于我校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三条 受聘外籍专业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吉利学院的各项规章 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2.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 教组织无关联; 3.身体健康,年龄在 22-60 周岁; 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 2 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5.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特别优 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四条 聘用外教的程序 1.申请:需聘用外教进行长期教学的学院(下称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请外教的人数及其理由;外 教的教学任务(教学科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外教的教 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教学要求等)。 2.核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院的申请,结合学校年 度发展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招聘。 3.招聘:各学院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外教招聘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收到的简历和相应的资格证明进行初步审 核,各学院组织面试或技术考核;全方位核查拟聘用外教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 - 2 -等,确保拟聘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因违纪或其他非正常原因被其他单位辞退或解聘过的人员, 一律不予聘用。 4.录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拟聘人员的材料报分管领导 审核、校长(执行校长)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聘用的外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代 表学校与外教签订国家外专局统一制定的《外国专家聘用合 同》,并为其办理相关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及居留许可、社 会保险缴纳等手续。

       第六条 聘用合同一年一签,第一个合同期中,规定前 1 个月为试用期,若连续聘用,则续聘期间无试用期。在试用期 内,如经考察受聘者不能满足岗位需求,或消极怠工,或无法 完成教学任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关 系。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 旦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 违约行为,应及时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调。 

第五章 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外教的薪酬待遇原则上按照学校专任教师的薪酬 结构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外教,可由学院提出,由人力资源部 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第九条 外教在受聘期间,由学校按国家规定交纳社会保险。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教的岗前培训。宣传中国法律法规、宗教政策,介绍中国国情、教育方针政策、就业政策及教师道德规范等,详细讲解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师德师风。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提前向后勤处为外教申请住 房,并将外教的个人基本情况告知后勤处。后勤处应积极配合落实好外教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 外教的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工作安排由聘请单位 院长总体负责,须确定 1 名院级领导主管外教管理工作,并至少安排 1 名专业教师作为外教联系人,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 助。 

       第十三条 各学院须将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 尊重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 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四条 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 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五条 外教不得发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 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 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 教活动和传教。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 5 - 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违 反规定的调查。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情节严 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在教学活动、科研合作中,各学院应加强对有关 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外教参与科研项目,需经校领导 审批。 

       第十七条 各学院认真审定外教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并做 好外教讲课资料的备案和存档。各学院应定期安排听课教师对外 教的授课内容和教学过程进行监督,对教学态度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监督各学院对外教教学工作的管理。 外教每周授课时数不得少于 12 学时。如果高于学校薪酬标准, 基本工作量也应作相应提升。 对不按聘用合同及我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的外教,按合同约 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内利用我校图书馆、查阅图 书资料。各学院可以接受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 政府或恶意污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 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国际合 作与交流处协同有关单位配合。一般违章违规行为,由各学院协 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触犯法律者,应及时通知学校保卫处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校保卫处报告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6 - 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考 评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入职后,在聘期内必须全职在我校工 作,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合同规定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用人单 位依据与外籍教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根 据外教业务上的综合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书面评估,向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学校原发布的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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