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学院保密制度
索引号 | 52510000MJY823585MFWHGB/2022-0001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吉利学院法务合规部 | 发布日期 | 2022-04-18 |
标题 | 吉利学院保密制度 | ||
发文字号 | 吉校字〔2022〕142号 | 生效日期 | 2022-04-18 |
吉利学院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机密、学校工作秘密不受侵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依规推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工作要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既确保秘密信息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行依法依规管理。
第三条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三级保密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吉利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为保密工作的终审机构,其下设保密办公室,为保密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宣传教育、管理、检查等工作。各涉密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或涉密对外商业活动负责人对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1.保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密委会”)由校长(执行校长)、党委书记任主任,各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为成员,负责审议全校性保密规章制度,审查需要公开的保密信息,审议涉密重大工作事项等,其中校长(执行校长)负责行政事务的保密审批,党委书记负责党务事务的保密审批。密委会下设保密办公室,与法务合规部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法务合规部部长兼任。保密办公室负责密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各单位保密信息的备案工作。
2.各单位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保密小组”),由各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对保密工作负责并指定其他保密责任人。保密小组负责审核确定本单位保密信息密级、小组成员及权责分配、保密资料归档整理以及向保密办公室报备保密信息等。
3.如二级单位认为成立保密小组确无必要的,应当向密委员会提出不成立保密小组的申请,审批通过后,可不成立保密小组。因工作需要,原申请不成立保密小组的单位新增涉密工作的,应当立即成立保密小组,并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4.科研项目或对外商业合作项目存在涉密信息的,该项目自然为涉密专项组,由项目负责人对保密工作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并指定其他保密责任人。
5.各单位应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并对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进行脱密期管理。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对外招标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际秘密、商业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
第六条 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学校在商业活动中不宜公开,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属于“内部事项”。内部事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项目,由密委会主任或其指定人员,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保密法》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执行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产生或承办的商业秘密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执行《吉利人才发展集团信息安全实施细则 (试行)》保密规定。
1.未经授权,严禁传播涉密信息。传送含涉密信息的文件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2.严禁使用私人邮箱或通讯工具传递涉密信息及文件;
3.在办公电脑桌面上不存放密级文件,离开座位时电脑必须锁屏。
4.严格按批准的份数打印,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 传真或复印完毕后,应及时取走文件,打印、复印过程中形成的废页、废件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文件和资料拿到营业性的复印场所复印或打印;
5.存储密级文件、资料形成的信息介质,应当按最高密级标志进行管理,应在安全可靠的保密设备中存储,并由专人管理。
6.专用移动介质不得带出学校。需携带外出的,必须经过密委会审批。
第九条 保密事项存在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由原密级确定单位提出修改意见,按公文审批流程报保密委会审批;如变更对象为国家秘密,应由校长(执行校长)或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进行修改。变更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章 保密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接受保密提醒。
第十二条 校内人员在研究、访问、考察、进修、讲学、出席国内外会议、接待国内外学者、合作单位时,应当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在对外合作与交往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内部事项。
第十三条 参与涉密项目的人员,因项目需要,确需提供涉密信息的,须事先经项目主管单位和其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保密小组组长书面同意,再报密委会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十四条 其他因工作需要,需携带、查阅、提供涉密信息的校内人员,均须事先经其所属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保密小组组长书面同意,再报密委会批准后方可携带、查阅或提供保密信息,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复制,按时归还。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学校和国家秘密。
第十六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用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学术成果的发表、出版、印制、发行,宣传资料的制作、公开、发布,商业项目的谈判、合同签署、履行等,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或个人发现学校秘密或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保护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的保密小组以及保密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九条 各单位保密小组组长负责监督和保障本学院、本部门日常的保密工作。各单位保密小组每月底更新本单位保密信息情况并编制月报报保密办公室备案;如无新增或修改则无需上报。
第二十条 保密办公室可对各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抽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有关部门改正:
1.对保密信息未作归档整理;
2.未就新增保密信息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3.未就保密小组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配报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由密委会协同有关单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并事后对相关单位给予处罚处分:
1.泄露各级保密规定的不应当泄露的保密信息;
2.泄露保密信息后,故意隐瞒不报,扩大学校损失的;
3.泄露保密信息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信息泄露造成学校损失的。
4.其他因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泄露保密信息造成学校损失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务合规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