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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2 | 来源 : |点击:
吉利学院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我校人才培 养国际化战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及学校利益, 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际交流项目”是指由学校与国(境) 外大学共同签订的各类教育合作协议所规定的联合教育与交流 项目,主要包括:短期留学(交流访问、语言培训、冬夏令营及 毕业设计)、校际交流留学(在读本科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 一学期或一学年)、双学位留学等类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校级交流 项目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学校外事归口管理部门,各学院与国(境)外高校交流与合作涉及学生交流或互换的,均由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签订协议,并统一纳入全校校际交流项目 进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根据具体的本办法适用于我 校选派到国(境)外参加校级交流项目的在籍学生。协议,对纳 入项目管理的学生提前作好学习安排,确保其能按期完成学校的 培养计划。
第六条 各学院积极配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做好每个国 (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宣传推广,负责申请学生的初选推荐、 资格认定、选课指导、派出期间的日常教学跟踪,以及学生回校 后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等。
第三章 学生的派出
第七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申请, 学院推荐,集中评审,择优派出”。学校选派评审过程要保证“公 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会签 确定,拟出国(境)交流学生统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向协议学 校推荐。
第八条 申请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学习优秀,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 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外语水平达到规定要求;3.身心健康,对压力和困难具备相应的心理承受能力; 4.了解国(境)外学校课程设置,做好课程学习计划; 5.承诺履行校际交流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 条款。
第九条 派出学生在申请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时,须 征得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署吉利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 流学习家长同意函。
第十条 派出学生在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前,还需签署吉 利学院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派出协议书,并按规定缴清相关 费用。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和协助项目学生办理 出国(境)学习的相关手续,并负责对学生进行出国(境)的行 前教育。 第四章 学籍及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留学期间保留吉利学院学籍, 学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的内容原则上需要与在我校攻读的专 业相同或相近。
第十三条 我校予以承认校际交流留学学生在国(境)外大 学取得的学分,并将其与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同或相近课程 进行学分转换,具体学分转换办法参见教务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境外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国(境)外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出国(境)交流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由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同相关学院对其跟踪管理,对他们的学习、 生活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关心和帮助,以使其顺利完成学业。若学 生在外遇到突发状况或困难,应及时联系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将及时与国(境)外学校联系沟通,并告知相关 学院,尽快商定处理意见。
第六章 回校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学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应按期回国。如遇 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理由,由相关学 院、教务处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签同意后方可执行。在规定 的出国学习时限期满时不按时回校继续学业的,按逾期不回校注 册作退学处理,并注销学籍。
第十七条 学生回国返校后,需分别到所在学院及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报到,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习生活总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所有参加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均需缴纳 吉利学院规定的学费等,相关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