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方式
· 部门:
吉利学院校长办公室
· 地址:
四川省成都东部新区成简大道二段123号吉利学院铭福楼301#
· 电话:
028-63286011、 028-63286012
· 邮箱:
xxgk@guc.edu.cn
吉利学院国际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2 | 来源 : |点击:
吉利学院国际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学校教 育国际化水平,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根据教育部、外交部、 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规 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管理部门, 负责全校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学校教 务处、保卫处、后勤处以及财务处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 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国际合作与 交流处负责工作协调。
第三条 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主体,应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国际学生管 理,安排好国际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按照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规 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我校国际学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公布招生简章,并 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五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 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 预科生、进修生以及研究学者。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拓展渠道,积极组织对外招生 宣传。各学院应同时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海外 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 院与海外达成的接受学生协议必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七条 各类国际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 同有关学院及教务处确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国际学生办 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八条 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 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国际学生的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本专业 国内学生培养方案执行,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 整外国留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由各接收学院制定进修计划。
第九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教务处应当及时 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 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条 各学院按照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 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各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 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 应的配套措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入学教育, 并邀请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新生进行我国法律、 法规等宣传,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 出境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和留学生楼内散 发,张贴、展览宣传品、集会通知,不能自行举行各类集会、舞会。
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组织的活动或各类优惠服务,只限留学生本人参加和享受,各类票证不得转让或转卖。
第十五条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学院应 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 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如果违反《吉利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在签证有效期内退学、结业的国 际学生名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 在华签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 法处理。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 校内外兼职。
第十八条 在校内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 定。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当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校外 住宿申请手续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国际学生发展规模,适时设立《吉利 学院国际学生奖励办法》以及《吉利学院国际学生新生奖学金实 施办法》用以鼓励、吸收高层次国际学生。奖学金实施条例和具 体管理及使用办法将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 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留学生文 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