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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2   |   来源 :   |点击:

吉利学院国际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各类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顺应高等教 育国际化发展趋势,做好新时期开放办学,提升我校人才培养国 际化水平,切实维护师生和学校利益,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国际合作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有合法资质的高校、 科研机构、企业间开展的以教师交流、学者讲学、合作科研、员 工培训、学生访学实习等学术活动为目的,以签订合作备忘录或 意向书或协议书为保障的各类国际合作。 

       第三条 我校实施的国际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合作双方国家的 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条 学校鼓励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外知名大学、教 育机构、国际企业间建立以我为主、互惠互利的国际合作项目。 

       第五条 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归口管理,校院两级分级负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国 际合作项目专人专项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实施 

       第六条 校级框架性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与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科研合作协议除外);科研合作协 议由科研管理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与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 本;各单位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的交流与合作需签 署的各类文书(含备忘录、意向书、国际合作项目协议书等),均应报国际合作与交流进行初审,涉及费用的须报财务审核,初 审合格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校法务合规部核定,经分管 校领导审定后,校长(执行校长)审批后,签订正式文件,并按 照人才集团要求,履行报备手续。 

       第七条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中 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提出申请,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助相关学院与国外教育机 构沟通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国际合作 与交流处牵头,与相关学院、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学 生工作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 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管理办法、 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由申办项目学院结合上述内容, 拟定合作协议草案,递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对合同草案进行审核论证、咨询法务合规部意见后,报校长办公 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履行合同审批和报备程序。 

       第八条 涉及校级交流项目及举办国际会议等具体项目将分 别按照对应管理办法申报实施。 

       第九条 合作双方签署合作备忘录、意向书、协议书后,合作双方方可立项实施。各学院应配合和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项目监督与宏观管理,负责 提供政策咨询、综合协调及其它涉外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对应协助与服 务。 

第三章 监督与评估 

       第十二条 各学院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不断总结优化,注意 保存相关资料,并根据学校要求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及时寻求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监督 与评估,实施周期一年以上的国际合作项目,项目单位须在每年 11 月将项目执行情况形成阶段性总结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进 行全面总结,并在项目完成 1 个月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 目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适时组织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答辩, 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国际处负责将国际合作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 按照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要求予以发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与交 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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