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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国际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2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工作,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统筹协调。学校教务处、保卫处、后勤处以及财务处等各职能部门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国际学生的事务。

第四条  各学院是国际学生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主体,按照趋同化管理,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学生工作院领导分别负责国际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按照上级教育主管行政部门规定的事项和程序进行备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的要求与具体情况,制定我校国际学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审批后,公布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六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短期访游学、参营、参赛、项目活动等的学生和语言生、预科生、进修研修生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招生管理。各学院应拓展渠道,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协议,吸引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进修。各学院接受国际学生的协议,必须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履行学校合同审批程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接收国际学生

第八条  学历国际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教育学院会同有关学院和教务处确定。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国际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管理办法实行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按照本专业国内学生培养方案执行,在确保教学质量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访游学、参营、参赛、项目活动等和语言、预科和进修研修由国际教育学院制定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教务处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的保障制度。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并邀请成都市出入境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对新生进行我国法律、

法规等宣传,国际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国际学生不得在校园、教室、实验室和学生公寓内散发,张贴展览宣传品和集会通知等,不得自行举行各类集会和舞会等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际学生组织的活动或各类优惠服务,只限国际学生本人参加和享受,各类票证不得转让或转卖。

第十六条  学校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学院应组织国际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吉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根据违纪情形,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在签证有效期内退学。开除学籍和结业的国际学生名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在华签证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校内外兼职(勤工助学除外)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的宿舍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管理。在校内居住的国际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应当在国际教育学院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并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审,并协同财务处发放奖助学金。学校将根据国际学生发展规模,适时设立吉利学院国际学生奖助学金,用以鼓励、吸收高层次国际学生。奖助学金具体管理及使用办法将另行发文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国际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国际学生文件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吉利学院国际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吉校字〔202249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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