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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外籍专家、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08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校人才强校战略,加快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推进海外高端人才引进,进一步加强学校外籍专家(指仅从事项目研究和管理与指导等)、教师(以下统称外专外教)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管理规定》(外专发〔201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外专外教管理坚持“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外专外教的聘用重点范围为学校重点学科专业、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外语专业,有利于培育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根据学校学科建设或科研需要聘请的外专外教,须具有真才实学和一定知名度,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有助于我校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受聘外专外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吉利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中华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对华友好;
(二)无犯罪记录,无学术不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与邪教组织无关联;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22-60周岁;
(四)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五)外国语言教学人员原则上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2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六)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聘用外专外教的程序
(一)申请:需聘用外专外教进行长期科研和教学的学院(下称学院,部门也适用)应根据本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请外专外教的人数及其理由;外专外教的科研与教学任务(项目名称、教学科目、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等);外专外教的科研任务目标、教学目标及其业务管理(科研、教学要求等)。
(二)核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院的申请,结合学校年度发展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后实施招聘。
(三)招聘:各学院协助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完成外专外教招聘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收到的简历和相应的资格证明进行初步审核,各学院组织面试或技术考核;全方位核查拟聘用外专外教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政治立场、师德师风、学术业绩以及学术道德等,确保拟聘用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因违纪或其他非正常原因被其他单位辞退或解聘过的人员,一律不予聘用。
(四)录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拟聘人员的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办理入职手续。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六条 经学校批准聘用的外专外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填写国家外专局统一制定的《外国专家聘用合同》,人力资源部负责合同审定、签署,归口管理,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其办理相关来华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及居留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 聘用合同一年一签,第一个合同期中,规定前 1 个月为试用期,若连续聘用,则续聘期间无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经考察受聘者不能满足岗位需求,或消极怠工,或无法完成科研教学任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 一旦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将其视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行为,应及时通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吉利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以及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章 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外专外教的薪酬待遇原则上按照学校专职科研人员和专任教师的薪酬结构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外专外教,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薪酬标准。
第十条 外专外教在受聘期间,由学校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专外教的岗前培训。宣传中国法律法规、宗教政策,介绍中国国情、教育方针政策、就业政策及教师道德规范等,详细讲解学校规章制度、明确师德师风。
第十二条 外专外教住房问题,按学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外专外教的科研、教学管理以及其它工作安排由聘请单位院长总体负责,须确定1名院级领导主管外专外教管理工作,并至少安排1名专业教师作为外专外教联系人,以便在工作、生活上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各学院须将外专外教纳入本单位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尊重外专外教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加强师德教育,加强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管理。
第十五条 外专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 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第十六条 外专外教不得发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和传教。外专外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生物资源以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调查。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给予解聘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章违规行为,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妥善处理。对触犯法律者,应及时通知学校保卫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由校保卫处报告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在科研、教学和管理活动中,各学院应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外专外教参与科研项目,须经科研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各学院认真审定外专的研究项目、工作量和进度安排,外教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并做好外专外教科研与管理、讲课等工作资料的备案和存档。各学院应定期安排专人或听课教师对外专外教的研究等工作或授课内容与教学过程进行考核与评价,对工作态度和效果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外专外教工作量执行学校管理办法,聘用协议有另外约定的,按照协议管理。对不按聘用合同及我校规章制度履职尽责的外专外教,按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外专外教可以在指定范围内利用我校图书馆、查阅图书资料。各学院可以接受外专外教不附加条件的赠书,对有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污蔑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等内容的图书,应拒绝接受,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 考 评
第二十一条 外专外教入职后,在聘期内必须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全职或其它形式在我校工作,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从事科研、管理和教学等工作。用人单位依据与外专外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根据外专外教业务上的综合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书面评估,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是否续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决定不再续聘的外专外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需按照约定期限,提前30日通知相关外专外教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如处于试用期的,提前三天通知即可。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专外教离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聘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专家、教师,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吉利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吉校字〔2022〕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