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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12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管理,规范审批权限与流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吉利学院校园秩序及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学院及其下属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校内各单位”)以及归口管理的驻校机构、校外单位(以下简称“校外单位”),使(租)用学校场地主办(包括承办或协办,以下统称“主办单位”)的单场人数规模 500 人以上或校外人员参加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活动。
第三条 经学校教务部门认可并纳入课表的教学活动以及学校大型会议等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校内大型活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五条 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与管理秩序。
第二章 活动规模与适用范围第六条 校内单场参加人数规模 500 人以上或校外参加人数在100 人以上的下列校内活动为大型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
(四)人才招聘会、企业宣讲会;
(五)各类招生咨询、培训、考试活动;
(六)各类学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七条 有重要领导人或热点人物参加的活动、涉外涉港澳台活动,以及学校承办的省级活动,均按照大型活动进行安全管理。
第八条 活动没有达到大型活动人数规模,但需搭建临时活动场地或建筑物的,须按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管理。
第九条 校内举办的论坛、讲座、学术交流活动、报告会等具有论坛性质的活动,另行执行《吉利学院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校外单位到校内租借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原则上不承接产品展览、推销、演示等商业性活动。确需租(借)用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或商业性活动,须先经后勤部门初审,并履行租(借)用场地前置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落实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内开展的创收项目达到大型活动人数规模的,由创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会同项目主办单位牵头完成前置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落实安全管理。
第三章 安全责任与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分类安全管理责任
(一)凡学校举行的校级层面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和保卫处为活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基建处、后勤处、信息中心、党委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宣传部在业务分管范围内为共同第一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负责共同会同主办单位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凡学校所属各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保卫处、基建处、后勤处、信息中心、党委工作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宣传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活动安全给予指导、帮助,并检查、督促主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内大型活动有 2 个或以上主办单位的,必须明确牵头主办单位以及参与各方安全责任;其中,校外单位参与主办的大型活动,校内主办单位须与校外单位签订活动组织协议,履行合同审批,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四)原则上不允许校外单位单独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确需举办同时确无校内共同主办单位的,学校该项业务的主管部门视同为校内共同主办单位,并为该大型活动的第一责任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大型活动进行安全审核审批;
(二)在大型活动举办前,负责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相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主办单位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安全隐患的当场责令整改;
(四)负责大型活动现场外围交通、治安安全的管理;
(五)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定期向全校通报;
(六)指导、检查校内各单位对参与大型活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七)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场地与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场地的日常维护。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控制电力负荷,保证活动场地(馆)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完好齐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使用规定。
(二)基础设施检查和维修。对活动场地的地面、墙体、建筑物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破损、松动、裂缝等安全隐患;发现基础设施问题,及时安排维修维护,确保活动前设施良好。如活动场地水电设施老化或损坏,应及时更换修复,保障活动期间水电供应正常。
(三)舞台搭建检查(如有)。舞台搭建过程中,基建处安排专人现场监督,确保施工人员按方案和规范搭建,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如监督施工人员正确安装舞台支撑结构,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脚手架。舞台搭建完成后,检查舞台整体搭建质量,包括稳定性、安全性,如检查舞台表面是否平整,有无松动部件,舞台与地面连接是否牢固。
(四)提供场地技术支持。活动主办单位在场地使用和搭建过程中提出技术问题,及时解答指导,如活动场地承重限制、水电接口位置等问题。
第十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大型活动食品安全、医疗救护以及商业性活动安全的归口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商业性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商业性活动的前置审批;监督活动主办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协调活动场地及设施设备的调配,确保活动场地安全;配合保卫处督促活动主办方配置符合要求的安保人员、安保设施装备和消防器材;配合学校业务相关部门对活动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活动安全隐患。
(二)若活动涉及食品供应,负责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和销售环节的卫生安全,确保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防止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
(三)落实“四不开赛”要求,根据活动规模和性质,安排救护车或专业急救人员在活动现场值班,并配备急救箱、担架、氧气瓶等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急救物资充足、有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提供医疗救助。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是学校大型活动网络安全的归口职能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制定大型活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大型活动提供网络支持,保障活动期间网络稳定运行。
(二)负责网络安全监测与预警,对大型活动期间的网络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威胁,保障网络不受黑客攻击、病毒侵害等。
(三)负责活动期间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分类处理,确保事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四)负责与上级网安网信部门的对接,做好网络安全工作的汇报和协调,确保大型活动期间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党委工作部是学校大型活动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的归口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组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涉外大型活动安全的归口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国际活动安全工作专项组要求,负责活动前置审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宣传部是学校大型活动网络舆情安全的归口职能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宣传与网络舆情安全专项组要求,履行安
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是活动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整体活动方案,确保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活动影响及结果负责;
(二)掌握参加活动人员身份,对涉外、涉港澳台活动按规定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并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三)按程序进行审批备案,拟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负责临时搭建活动场地的安全管理,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和各岗位安全职
责;
(六)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七)活动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八)接受当地公安、消防、学校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活动场所主管(使用)单位是场地安全(不含临时搭建)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场地安全责任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活动主办单位举办活动的情况进行初审;
(二)制定完善场地(馆)管理制度;
(三)协调场地调配、设施设备配备;
(四)做好场地日常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保证活动场地(馆)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完好齐备,确保不带病开展活动;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活动事项做好活动期间场所的日常管理。1.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相关规定;2.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3.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4.监督主办单位对场地(馆)的使用,监督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5.协助主办单位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第四章 活动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校外单位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根据活动类别、活动规模等,安排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活动经审批备案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均不得在校内组织实施。在节假日、特殊重要保障时期申报活动时,须遵照上级部门与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材料清单
(一)非经营性活动
1.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含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3.其他与举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相关的证明材料(临设搭建合同、外租音响设备合同、场所使(借)用协议书、票证样本、电气消防及临建安全检测报告等)。
(二)经营性活动(校外单位)
1.主办单位的合法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含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承办单位与主办单位之间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4.与学校签订的租赁场地(馆)或联合开展活动的相关协议(临设搭建合同、外租音响设备合同、场所租赁协议书、票证样本、电气消防及临建安全检测报告等)。
第二十五条 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内容、组织方式,以及参与单位、参加人数与人员构成;
(二)明确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以及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安全出口以及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核定参加活动的最大人员容量,划定的应急疏散通道和安全缓冲区;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数量及基本信息、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方案;
(九)其他与保障活动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批流程及审核重点
(一)校内牵头主办单位发起审批流程校内牵头主办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按照活动审批材料清单准
备并审核资料,完整齐全后,于活动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发起审批流程,并跟进审批流程进度,确保活动前完成审批。
(二)校内牵头主办单位审核
校内牵头主办单位分管负责人负责初审、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核。重点审核活动开展的必要性及方案可行性、安全性;评估全流程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审核安全管理措施的可操作性、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含突发情况处置流程)、需重点关注的特殊学生群体(如体质特异、心理异常等)前期排查情况,以及安全教育实施情况,确保从方案设计到组织实施的全过程风险管控闭环。
(三)校内业务主管部门复审
根据大型活动具体内容由业务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复审。其中:
1.校长办公室复审(庆祝庆典活动、重要领导人与热点人物参加的活动、学校承办的省级活动):庆祝庆典活动,重点审核活动的主题、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国家的发展目标和文化传统;重要领导人与热点人物参加的活动,重点审核活动的接待安排、安全保障措施、舆情监测与应对预案等;学校承办的省级活动,重点审核活动的组织架构、责任分工、资源配置、安全保障等方面是否符合省级活动的要求。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复审(涉外涉港澳台活动):重点审核活动内容和合作形式,确保活动符合国家外事规定、港澳台政策和学校管理规定。
3.校团委复审(文艺演出与赛事活动):重点审核演出内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内容;观众组织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
4.体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复审(体育赛事活动):重点对赛事活动风险进行评估,会同体育与健康学院检查赛事活动场地、器材、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使用规定,审核开闭幕式及赛事期间观众组织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
5.教务处复审(非计划内考试等教学活动、科技竞赛活动):重点审核活动是否会对正常的教学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审核考试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考试期间的试卷保密、考场秩序等环节安全;科技竞赛活动重点审核竞赛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竞赛内容、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6.学生工作部复审(各类非社团学生活动):重点审核活动是否符合学校规定和教育目标,确保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益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审核活动组织者的举办资格及校外人员的参与资格;审核活动安全管理方案及应急预案,以及安全责任和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
7.校团委复审(学生社团活动):重点审核学生社团活动中是否存在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内容和因素,活动安全教育是否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是否合理,安全管理责任人是否到位,对重点关注的学生有具体管理措施。
8.招生就业处复审(招生咨询会、校园招聘活动、企业宣讲会):重点审核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招生就业政策,参与单位和人员资质背景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活动组织方案及安全管理方案。
9.继续教育学院复审(各类培训活动):重点审核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学校培训管理规定,培训师资队伍的资质和背景;培训活动的宣传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规范。
10.后勤处复审(租用场地活动):联合教学资源中心、教务处等相关部门以及创收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重点审核租用单位的资质与背景,场地用途符合租用合同约定及学校规定;评估活动对校园环境和秩序的影响,审核场地使用规划是否合理,避免对正常教学和生活造成干扰。
(四)安全管理部门复审
大型活动涉及的主要安全管理部门,在履行前述安全管理职责基础上,突出以下审核重点:
1.基建处复审:重点审核活动场地设施安全性、舞台搭建方案(如有),以及场地使用规划是否合理。
2.后勤处复审:重点审核商业性活动方案以及安全管理方案;大型活动食品供应方案;根据活动规模和性质,审核评估是否需要安排救护车或专业急救人员现场值班。
3.信息中心复审:重点审核活动主办方的网络安全管理措施和网络安全方面应急预案。
4.宣传部复审:重点审核活动宣传方案,活动直播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以及舆情管控措施。
5.党委工作部复审:重点审核大型活动是否涉及宗教民族内容以及活动形式、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与意识形态安全内容,确保活动符合依法合规,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6.保卫处复审:审核活动的安全保卫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人员疏散、消防、治安、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重要保障时期的申报活动是否遵照上级部门与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是否适合举办或延期举办。
(五)分管业务校领导与安全工作校领导联合审批
重点审核活动的总体安全方案,流程中各节点审核人员审核的准确性,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可操作性,确保活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活动安全风险可控。
(六)校长审批
凡重要领导人、热点人物参加的活动,涉外活动,学校承办的省级活动等,须由校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活动备案
(一)大型活动校内审批通过,自动分发至相关活动分管单位(保卫处、基建处、后勤处、信息中心、党委工作部、宣传部以及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在活动期间进行现场安全巡查、后勤保障、网络保障和应急处置。
(二)凡达到向公安机关申报要求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按要求准备报备资料,由保卫处协助活动主办单位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交报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审核节点负责人必须履行审核责任和义务,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管理要求的,不得简单笼统提出意见后提交下一步审核,必须联系活动牵头主办单位分管负责人直至完成审核资料整改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提交下一步。
第二十九条 大型活动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制。已形成规律的系列活动(如艺术节等)和必须由若干分项活动完成的大型活动(如篮球、排球赛等),按一项大型活动进行申请。
第三十条 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需变更的,主办方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并及时备案。对于已公布的大型活动需变更或取消的,主办单位须通过校园网、校内公告和公告栏等渠道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如对参与人员的解释说明、相关单位的协调沟通等,确保校园秩序稳定。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前置审批手续的;
(二)未按审批备案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活动内容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外事纪律、社会公德的;
(四)可能引发民族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影响学校声誉的;
(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参加活动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七)大型活动开展过程中,已有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的;
(八)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
(九)举办场所、时间与学校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发生冲突,或有其他突发情况等应学校要求停止的。
第三十二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申报举办的活动,不得瞒报和隐报,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公开售票的,要采取票证防伪、场所入口设置安全、有效、便捷的验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大型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熟练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三)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四)服从现场安全责任人的统一指挥。
第三十四条 大型活动的参加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各地、各民族风俗习惯,安全文明参与活动;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入场;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爱护公物及公共卫生,不得投掷杂物和乱扔垃圾;
(四)如遇紧急情况,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五)人员及车辆服从疏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校内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吉利学院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同时对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主办承办单位,根据责任事故级别在 2 个月到 6 个月内停止其举办大型活动的申请资格,特别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暂停 6 个月。
第三十六条 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对主办承办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及后果情况,由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学校将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须审批备案的校内活动,业务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参照本办法,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自行组织实施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院两级临时性租赁校外场地举办的大型活动,其安全管理由出租方负总责;在学校长期租赁的校外教育教学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之前发布的制度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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