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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1-18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吉利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职能部门、各二级学院以及归口管理的驻校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在校园内的所有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等场所及各类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与演练以及消防设备设施校内备案审查等职责。学校各单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学校管理规定与要求,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实施日巡查、周排查、月检查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每日巡查与每周排查,保卫处负责每月检查。
第六条 凡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学校将按照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七条 上级及属地消防救援管理部门进校组织实施的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同步纳入本办法安全检查范围;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同步对应纳入各单位责任与追责范围。
第二章 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第八条 消防安全月检查由保卫处牵头组织,面向全校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员;是否按学校要求签订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教职工安全稳定责任书。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演练。
(三)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周消防排查并建立日巡查与周排查记录。
(四)消防设施与器材的配置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定期维护保养与检测,有无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停用等情况。
(五)电器线路、设备的安装、敷设、使用是否符合规范且安全,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的情况;电器线路与设备设施是否按期进行保养与检测,保养记录和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
(六)燃气管道是否存在私自改造情况,燃气使用场所的设备设施是否安全,有无违规操作行为;燃气管道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与检测,保养记录是否完整、检测报告是否完整有效。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储存场所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无阻,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疏散指示标志有无被停用、拆除、遮挡;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消防车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有无妨碍消防车
通行的情况。
(九)新建建筑、场所投入使用前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已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未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十一)是否组织师生员工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消防演练,相关人员是否具备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
(十二)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是否建立消防档案,
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及疏散任务的义务消防队人员是否
确定。
(十三)对日巡查、周排查、月检查中发现的消防隐患是否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四)大型活动是否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保卫处就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与器材是否配置完备且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无阻;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有第三方合同约定安全责任并履责到位,是否经过保卫处消防复查、基建处建筑物安全复查。
第九条 消防安全周排查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组织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是否建立消防档案,档案内容是否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清单、消防演练记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记录、消防培训记录等;消防档案是否及时更新,各类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好无损,闭门器、顺序器等配件是否正常工作;防火门是否处于常闭状态(除符合常开条件的防火门外),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降落。
第十条 消防安全日巡查由各单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组织落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与器材是否完好无损,配件是否齐全,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是否被遮挡或挪作他用。
(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有无堆放杂物、停放车辆等影响疏散的情况。
(三)安全出口门是否关闭但不锁闭,开启是否顺畅,门上的安全出口标识是否完好清晰。
(四)各类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异味、冒烟、发热等异常现象;电器设备的电源线是否破损、老化,有无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况;插座是否过载使用。
(五)燃气设备的阀门、管道是否完好,有无漏气现象;用火区域周围是否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炉灶火熄灭后是否关闭燃气阀门。
(六)师生员工是否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教职员工是否按照安全稳定责任书要求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学生是否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消防隐患举报与应急处置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第一时间直接向保卫处(028-63280110)和管理单位举报反馈校内消防安全隐患,也可通过校长信箱、书记信箱、学校信息公开邮箱、校领导接待日、吉利相伴 APP、学校 OA 办公系统邮箱等校内公开投诉建议渠道举报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学校对积极举报消防安全隐患并调查属实的或科学有效处置消防安全突发事故的师生员工(包括驻校机构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奖励
(一)隐患举报奖励标准1.属于一般消防安全隐患,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 100 元的奖励。一般消防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影响局部区域消防安全,但不会立即引发火灾或导致火势迅速蔓延的隐患,如疏散通道轻微堵塞、个别消防器材损坏等。
2.属于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经核实后,给予举报人 500 元的奖励。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发生后严重影响人员疏散逃生、灭火救援行动,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隐患,如消防设施严重损坏、疏散通道严重堵塞、违规储存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举报人所举报的消防安全隐患必须真实、准确,且此前未被学校保卫处或其他相关部门掌握。举报人应通过第十一条所述形式举报隐患,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所在位置、隐患具体情况,并附上照片等。
(三)保卫处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工作应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经核实确属消防安全隐患的,由保卫处填写《消防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安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奖励
(一)应急处置奖励标准
1.校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对第一时间发现并报告且采取初始应急措施的师生员工给予每人最高 1000 元的奖励。
2.校内发生火灾事故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疏散人员,避免了重大人员伤亡的个人或集体,给予个人或集体不低于 2000 元的奖励。
3.上述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贡献及表现确定。
(二)灭火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保卫处填写《消防事故处置奖励申请表》,详细说明被奖励对象在火灾事故处置过程中的事迹和贡献,提出奖励意见,经安委会办公室讨论同意、报学校安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经学校安委会审批通过的消防隐患举报奖励和消防安全事故处置奖励,由安委会办公室发布奖励通报。其中:
(一)属于学校所属单位消防安全奖励的,单位奖励可用于单位团建或其他公共支出,教职工奖励合并工资发放,学生奖励纳入学校资助经费;驻校机构从业人员奖励合并月度营业额结算,驻校机构负责具体发放兑现。
(二)属于驻校机构消防安全奖励的,由存在消防隐患或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的驻校机构承担,相关驻校机构凭安委会办公室奖励通报到财务处缴纳,或由安委会办公室报财务处从其营业额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后转至被奖励驻校机构落实奖励。
第四章 学校所属单位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所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
(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或未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员。
(二)未落实消防安全日巡查、周排查、月检查,或检查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三)未按照要求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或培训演练记录缺失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影响消防安全的。
(五)存在其他应发现但未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的。
(六)对学校各级消防安全检查以及上级消防部门检查中提出的消防安全隐患,未建账挂号,或未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或多次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
第十七条 师生员工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据《吉利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吉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构成通报批评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警示,构成纪律处分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发生消防安全事故且经查单位或个人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给予单位和责任人绩效处罚与处理:
(一)发生较大及以下消防安全事故,单位承担责任的,以事故损失及责任比例为限,扣除单位年度绩效;个人承担责任的,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及比例,较大事故扣除个人当月及年度绩效,一般事故扣除月度绩效且年度绩效不得高于“基本合格”等级。
(二)发生重大及以上消防安全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责任的,对责任单位及其消防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及事故直接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及个人评优评先资格,扣除单位年度绩效以及全部责任人当月和年度全部绩效。
第五章 驻校机构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凡驻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校内有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与规章、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办法列明的行为,均属于违规违约行为,学校将依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驻校机构的单位违规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驻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对单位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的。
(三)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等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驻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未按规定每季度对排油烟管道进行清洗维护的。
(四)未办理动火审批,违规动火作业的。
(五)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违规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或建筑楼宇内停放、充电的。
第二十二条 驻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七)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九)消防重点单位(部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十)燃气设备违规操作使用,监管不力的。
(十一)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学校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驻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处以 1000元罚款:
(一)阻碍消防救援机构或学校保卫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和职责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学校公共场所的。
第二十四条 驻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二十五条 驻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造成学校安全隐患,有下列行为的,对单位执行以下处罚:
(一)对本单位各类设备设施巡检落实不到位的,或缺乏巡检记录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500 元罚款。
(二)擅自在食堂、高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排风机房等功能性房间内留宿和居住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1000 元罚款。
(三)每日晚上下班后,未关闭重点部位的电源、气源等设施设备,每发现一次,处以 2000 元罚款。
(四)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装修、改造,影响消防安全的,每发现一次处以 3000 元罚款;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赔偿损坏部位的维修费用。
(五)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消防安全检查结论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整改和接受主管部门处罚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处以 50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政府消防部门认定,驻校机构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后,除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外,一般事故每次处罚 5000元,较大事故每次处罚 10000 元,重大及以上事故处罚 50000 元及以上,同时根据政府消防部门意见,必要时采取停业整顿的措施;违规违约行为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驻校机构应对学校和管理部门检查出的消防隐患主动整改并接受处罚,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予以加倍处罚。
第二十八条 驻校机构自接到违规整改处罚通知单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学校财务处缴纳,或通过财务处提供线上支付方式缴纳,并将支付凭证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日巡查、周排查等自查过程中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并第一时间整改且没有造成人员与经济损失的,可免于处罚;保卫处或驻校机构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统一报保卫处处理,保卫处开具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违规行为达到处罚条件的,由保卫处开具违规处罚通知单。
第三十条 各单位及个人若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或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致使他人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其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给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 2025 年 1 月制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已发布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