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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25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外来人员的行为,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
保卫工作的通知》与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外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校园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安全监管,并对违规所产生的不安全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二章 外来人员的界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人员是除我校在编教职工、在校学生以及与成都铭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用工以外的人员,文中以下简称:“外来人员”。具体包含:
(一)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外来人员(非人力资源部和成都铭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员工)。
(二)校内驻校机构的员工。
(三)经营商户业主及员工。
(四)在校内居住的非本校人员(教职工家属或承租校内住房的外来人员)。
(五)其他临时进校人员。第三章 入校程序
第四条 需长期(超过 5 个工作日)、多次出入校园的,校外人员本人须填写《吉利学院外来人员进出校园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入校:
(一)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外来人员以及驻校机构的员工,经各自主管部门审批后,凭审批表到保卫处办理入校凭证。
(二)常住校内的非本校人员(教职工家属或承租校内住房的外来人员),个人在工作时间前往石盘街道人口办公室进行申报登记后,保卫处凭申报回执,办理入校凭证。
(三)经营商户业主及员工,由成都铭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协调教学资源中心录入人像信息后,开通进校权限,刷脸进出校门。在结束学校工作或离职后,成都铭福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第一时间将资料报送教学资源中心,及时删除人像信息与进校权限。
第五条 与校内单位或个人有工作往来的临时进校人员,须填写报备申请信息,由校内各单位报备工作员在校外人员进校报备群中进行报备,经查验证件,在《吉利学院访客登记表》内登记信息后方可进校;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校的,参照上述临时进校人员程序办理。
第六条 驾驶机动车、电动车入校的外来人员,除按本规定办理人员进出手续外,同时应按照学校交通管理规定办理机动车、电动车入校手续。入校后遵照学校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未悬挂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牌照的车辆,严禁入校。
第七条 乘坐教职工车辆、学校通勤车等且未办理入校凭证的外来人员,应主动下车办理手续后方可入校。
第八条 疫情期间或突发其他卫生、安全等公共事件时,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各项特别规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驻校机构、经营商户等管理使用的外来人员,主管单位应对该类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负主体管理责任,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做好本单位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三)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察,按保卫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规犯罪案件的发生。
(四)在保卫处的统筹组织下,协助学校做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内驻校机构员工与经营商户业主及员工的直接管理单位应对该类人员进行安全监管,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 校内临时出租房屋由出租牵头单位进行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严禁私自将校内房产出租给校外人员,出租牵头单位对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校外承租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二)严格遵守成都市政府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承租人的相关信息向保卫处备案并提供无犯罪记录查询报告。
(三)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承租期间负责对校外承租人进行安全提醒、教育和监管。
(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尤其针对火灾、天然气泄漏、漏电、高空坠物等,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协助学校做好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应对居住在校内的家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开展安全教育和监管工作,对未尽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事故负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临时进校人员的校内关联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其学校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使其接受学校的安全管理,及时离校。
第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对校内主管单位及个人进行安全监督,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校的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校内各用人单位做好本单位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开展全校性的各项安全检查,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四)对相关单位提交的审批表进行备案,对进出校园的人员进行查验。
(五)对长期在校内居住的外来人员进行背景调查,预防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对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查处。
(七)协助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等对外来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应严格遵守校园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从事违反公共秩序、消防管理、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等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对于校内各单位管理使用的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如果存在履职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根据安全管理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于第三条中第一项以外的其他类人员的安全管理,如果存在履职不到位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平安校园建设安全责任书》相关规定来追究责任。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家属、保姆等外来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通报相关教职工所在单位,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外来人员,根据具体情节与相关后果,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如该外来人员归属校内单位管理的,则另行通报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及校主管单位依规处理。
(二)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劝离出校或禁止入校。
(三)对校园安全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责令其消除影响外,并可以视情况采取校内通报、批评教育、限制入校等处理措施,对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令其依法赔偿。
(四)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或酿成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或消防部门等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和相关人员能够证明在外来人员管理上已经履职尽责,但外来人员仍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免于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因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政策更新、调整的,导致本规定中部分条款与之相冲突的,以更新调整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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