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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2025 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11-17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师生、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吉利学院校园的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特种车辆)、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
第四条
校园道路上行人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所有车辆应礼让行人。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时段,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在通过学生密集区域时,必须减速慢行或靠边等候,确保学生安全通行。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新能源汽车、燃油汽车、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轮椅车等。
第六条
校园内禁止个人购买并使用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和电动平衡车等以锂电池或其他易引发消防安全隐患的电池为动力,不具备路权的滑行工具。
第七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学校授权保卫处根据校内交通实际情况对校内道路和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 校门出入管理
第八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超过 5 公里/小时,一车一杆,依次通过,保持安全车距,切勿跟车。
第九条
长期进出校的车辆需申请办理校园通行资格(录入车辆识别系统)。长期进出校车辆包括教职工个人通勤车辆、驻校机构单位/个人机动车辆两类,具体申请要求如下:
(一)教职工个人通勤车辆
1.申请主体: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2.数量限制:每名教职工名下不超过 2 辆
3.所需材料:
(1)《吉利学院教职工车辆通行申请表》(通过 OA 流程填写);
(2)车辆行驶证照片(需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若为夫妻共用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3)本人驾驶证照片。
4.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 OA 流程,审核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录入车辆识别系统。
(二)驻校机构单位/个人机动车辆
1.申请主体:经学校批准入驻校园的机构(如食堂、商户等)及该机构在职人员。
2.数量限制:驻校机构单位车辆最多不超过 2 辆;机构个人车辆需与机构用工关系绑定,每人限 1 辆。
3.所需材料:
(1)《吉利学院驻校机构车辆通行资格申请表》(需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同时经学校对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2)机构在职人员证明(如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需主管部门核验);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单位车辆需标注 “单位公用”,个人车辆需与机构人员身份一致);
(4)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单位车辆需提供主要驾驶人信息)。
4.办理流程:驻校机构提交材料至学校对接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持缴费单到财务处缴费,缴费完成后持相关材料到保卫处备案,备案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识别系统录入或核发实体通行证。
第十条
证件及材料核验要求
(一)申请长期进出校车辆时,所有提交材料需真实、完整,复印件需注明 “与原件一致” 并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签字盖章;保卫处有权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资格,且 1 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或单位的申请。
(二)驻校机构或长期生活保障车辆所属单位信息变更的,需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材料提交至保卫处,更新通行信息;未及时更新导致无法入校的,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长期固定的校外生活保障车辆(如运送食品、垃圾等)和建筑工程车辆进出校园,学校对接部门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其他校外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确需临时进入学校,应通过对接单位审核报备,经保卫处查验后方可驶入校园,并限时离校。
第十三条
学校行课期间,上下课高峰时段(07:50-8:30,11:20-13:00,13:50-14:20,17:40-18:20),原则上禁止报备货车、快递物流车辆、食堂商业保障车辆、施工车辆等专项作业车辆入校。
第十四条
运送货物或携带大件物品的车辆出校门时,须持有物品主管部门签字(物品为学校物资的,还须经过资产管理处核实并签字)的证明材料,经门卫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五条
新生报到、毕业生离校、学校重大活动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与保卫处协调商议后,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六条
证件和牌照不全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七条
严禁无牌照、牌照不全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证或饮酒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离职,由保卫处根据人力资源处的离校清单,注销离职教职员工所属车辆的进校资格。驻校机构退场或其人员及各类固定保障车辆发生变动的,由对接主管部门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办公邮件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及时清理注销变动机构及人员的进校资格;若因未及时提交变动信息致原通行权限仍被使用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章 校园道路与交通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道路划分为三级: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便道,实行差异化限速与通行管理。
(一)主干道限速:20 公里/小时
(二)次干道、支路及便道:15 公里/小时
(三)校门、楼宇、地下停车场出入口:5 公里/小时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校园交通,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与畅通的行为,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的,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三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施工时须在施工路段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人、车密集区域应有专人在现场疏导交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道路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如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拆卸、遮挡、挪动校园交通标志和交通设施。对损坏校园交通安全标志和设施的,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毁,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机动车行驶与停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必须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严禁超载、逆行,不得随意鸣笛、超车,严禁超越校内各路段标志标牌的规定时速;通过人行横道、路口、弯道时,必须减速或停车观察,注意避让行人和其他车辆。
(一)校内车辆超速,第一次超速保卫处贴《违规告知单》提醒,并通报所在单位内部批评教育,第二次超速由保卫处发布通报批评,并取消车辆进入校园资格一个月;第三次超速由保卫处发布通报列入黑名单,取消车辆进校资格 6 个月(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算);累计超过三次的,永久取消进校资格。
(二)校外车辆超速,第一次超速通报相关对接单位, 第二次超速将被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等相关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场、停车位有序停放,禁止在设有禁停标志、施划边实线的道路或区域随意停车,不得越位停车,不得一车两位。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压力等实际情况, 保卫处按照学校审定的停车区域,在校园内划定停车位、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情况。
第二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严禁乱停乱放。
(一)校内车辆违停,第一次违停保卫处贴《违规告知单》提醒并通报所在单位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停由保卫处通报批评,并取消车辆进校资格一个月;第三到四次违停的,由保卫处通报列入黑名单,每次均取消车辆进入校园资格 6 个月(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算)。超过五次违停的,永久取消进校资格。
(二)校外人员车辆违停,第一次违停贴《违规告知单》,并通报对接单位,第二次违停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安全、车内物品等由车主负责。
第二十九条
除特种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救援车等)外,所有车辆严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含地面网状线、消防登高操作场地)、人行道、安全出口、楼宇和校园通道出入口等禁停区域。
(一)校内车辆将采取锁车或拖离措施,并通报所在单位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违停,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车辆进入校园资格一个月;累计达两次的,永久取消进校资格。
(二)校外车辆在消防通道等禁停区域违停,一经发现,立即采取锁车或拖离措施,并通报相关接待单位,永久取消该车辆进入校园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校内车辆在取消进校资格期满后,若需申请解除限制,由所在单位(含驻校机构)核实情况后,提交书面情况说明(需单位领导审核签字,驻校机构加盖公章,说明违规原因、整改措施及后续承诺),经学校保卫处审核通过后,方可解除黑名单限制。
第三十一条 校内禁行摩托车(含电动摩托车),原则上不办理摩托车出入证。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含驻校机构人员)不得将车辆借给学生使用,也不得通过学校 OA 系统为学生车辆申请车辆通行权限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将学生车辆代驶入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博雅广场、俊园广场、秀园广场、博园广场、图书馆广场、教学楼中庭、实训楼广场和负一楼内、体育场西侧广场及运动场等区域为机动车封闭区,未经批准,任何车辆不得驶入。违规驶入封闭区的车辆参照第二十七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学校保卫处有权对违规停放且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活动正常进行的车辆(含非机动车)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车辆移动至指定地点、开(剪)锁等;因应急处置所产生的拖车费、开(剪)锁费等直接费用,以及因车辆违规停放导致的其他间接后果,均—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车辆存在两种以上违规行为时,将合并处理。按照其中最严重的违规行为所对应的处理措施实施。
第五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所有行人在校园内要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近道路右侧路边行走。
第三十七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嬉戏追逐打闹、多人并行挡路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骑行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10 公里/小时,骑行时要佩戴头盔,禁止酒后骑车,禁止相互竞骑、追逐,不得载人或并肩行驶。
第三十九条 滑板、独轮车、平衡车等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四十条
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内,不得在消防应急疏散通道、楼宇门口、楼宇通道、人行道、草坪等非指定区域停放。违停第一次贴《违规告知单》提醒,第二次将被锁车并通报所在单位,累计违停三次的禁止入校或将取消车辆校园通行证。
第四十一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进行球类、轮滑、自行车竞速比赛等活动。特殊情况需在道路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报保卫处备案,由带队老师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现场组织确保安全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二条 校园内损毁、报废或长期不骑行的非机动车辆应及时自行处理,长期无人认领的车辆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堆放,集中堆放半年以上仍然无人认领的,保卫处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减少占用学校公共资源,杜绝校园安全隐患。
第四十三条 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吊销校园通行证)、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非机动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二)在校园内私拉电线、飞线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
(三)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
(四)强闯校门、强冲卡点等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
(六)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符的,悬挂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的,一律取消校内通行标识,禁止进校。
(七)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理: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相互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校园内私拉电线、飞线为电动非机动车充电。
(三)行驶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禁行区域的。
(四)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五)未安装车牌的电动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
(六)从事载客营运。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集中处置,并通报所在单位;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使用,同时吊销校园通行证。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凡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四十六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学校保卫处和医务室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四十七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迅速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无法调解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机关报警,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四十八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移动现场者,由移动者负全部责任;对肇事逃逸者,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应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保证校园安全、道路畅通的前提下,不受速度和车辆停放的规定限制。
第五十条
本规定于 2025 年 11 月修订,原《吉利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吉校字〔2021〕120 号)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