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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电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24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非机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吉利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非机动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非机动车,指符合成都市电动非机动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速度不超过 25km/h,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保卫部门为校园交通管理单位,负责电动非机动车的登记、通行、室外公共区域停放管理。校内各单位(含驻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使用电动非机动车进行安全教育,配合保卫部门开展电动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禁止师生个人购买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滑板车进校,驻校机构人员进校需备案经校方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电动非机动车,都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电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到学校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校园通行标识牌;校园通行标识牌限量发放,校内电动非机动车辆达到停放上限时,暂停发放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六条 电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按照“使用人申请→二级单位审批→保卫部门核准”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填写《吉利学院个人电动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驻校机构人员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请人持已批准的《吉利学院个人电动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及行驶证等有效材料,到保卫部门办理校园通行标识。
第七条 电动非机动车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电动非机动车号牌;校园通行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污损、丢失等需及时更换。禁止私下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电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车在校内的行驶及停放资格。
第八条 校园通行标识按照一人一车要求绑定使用,如使用人毕业、离职或转让、出售电动非机动车,应提前向保卫部门申请对电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进行注销。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电动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二)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相互竞驶、超速行驶、扶肩并行、手中持物、曲折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校内行驶时速不超过 20 公里,生活区时速不超过 10 公里。
(三)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骑行电动非机动车。
(四)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进出校门应当下车推行;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不得与行人抢行抢道。
(五)在校园内道路行驶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碾压道路中心线。
(六)成年人驾驶电动非机动车只能搭载一名 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驶人与搭载人员要佩戴头盔。
(七)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
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座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
(四)无有效的校园通行标识。
(五)其他不符合成都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非机动车须自觉接受保卫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内主干道、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以及学校公共场所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禁止在建筑物室内、疏散通道、建筑物内公共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电气、燃气设备设施、消防车回旋场地以及未划定区域的建筑物外围停放;禁止电动非机动车进电梯。
第十三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非机动车,经公示后,保卫部门有权对无人认领的电动非机动车进行处置。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位置充电,遵守学校充电及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走车辆。
第十五条
严禁电动非机动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实验楼、教学楼、体育馆、图书馆、经营场所等建筑物内充电;严禁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严禁将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楼内充电等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吊销校园通行标识)、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非机动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电。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
(三)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非机动校园通行标识。
(四)强闯校门、强冲卡点等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
(六)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符的,一律取消校内通行标识,禁止进校。
第十七条
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相互竞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楼宇通道、草坪、消防通道等非指定区域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行驶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禁行区域的。
(四)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五)从事载客营运。
(六)违规搭乘与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辆进行处置,并通报所在单位;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在校园使用,同时吊销校园通行标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非机动车,导致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移交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未安装车牌的电动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悬挂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非机动车,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其校园通行标识申请办理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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