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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 学生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4-22 | 来源 :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规范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审批权限和流程,积极防范安全风险,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充分保障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学生生命健康与人身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坚持“校院两级管理、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以及“突发事件联动处置”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参加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在籍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包括:
(一)因私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以下简称“因私项目”)
因私项目是指学生自主参加的非学校组织的各类非学历项
目、学历项目、国(境)外语言培训项目。
(二)因公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以下简称“因公项目”)
1.公派国(境)外合作与交流项目(以下简称“公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因项目需要,按照学校(含主管部门安排)的指令性要求或学校受校外其它单位委托,学生应邀出国(境)的或者选拔学生参加的项目。
2.我校组织的、学生自主性申请的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等非学历项目(以下简称“非学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考察访问、参会、参赛、访游学、冬夏令营、创新训练营、支教、实习实训、产教融合真题真做短期项目等。
3.我校组织的、学生自主性申请的学历提升项目(以下简称“学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学分互认(含交换生)、双学历项目(2+2)、本硕连读项目(包括3+1+1、3.5+0.5+1等)、攻读硕士等所有涉及学历及其提升的项目。
4.凡是参加学校为上述项目而组织的国(境)外语言培训班,纳入上述项目一并管理。
(三)其他项目。二级学院和其他部门临时组织的其他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
第五条 学历项目学生在毕业离校后,自动退出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六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安全管理是指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出发前、进行中及结束后的全过程安全教育、警示预警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分工与组织
第七条 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两级管理。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学校安委会领导下落实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代表学校进行归口管理,履行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审核、审批、备案、指导、协调和监管职责。
学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中归口业务的审核、审批、备案、指导、协调和监管职责。二级学院(或活动牵头主办单位)承担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审核、审批、安全教育以及活动组织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实行学校(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或活动牵头主办单位)、项目管理团队/带队(指导)老师、学生四级责任制。
(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管校领导为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分管责任人,对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承担校级领导责任;学校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为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审批监管责任人,对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承担审批与监管责任。
(二)谁组织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各二级学院及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牵头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为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承担院(处)级审批与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及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安全管理承担院(处)级直接领导责任。
(三)谁实施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项目管理团队或带队(指导)老师是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的具体组织落实者,负责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对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安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四)谁的行为谁负责、谁的安全谁负责。学生作为个人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主动承担国(境)外期间个人的安全防范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安全管理按照职能部门分工,实施分类管理:
(一)因私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各学院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
(二)因公项目
1.公派项目。项目组织单位会同各学院审核、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
2.非学历项目。产教融合真题真做短期项目由教务处牵头,其他非学历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牵头,会同各学院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
3.学历项目。由教务处会同各学院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
(三)其他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各学院或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严禁组织国(境)外危险性学习交流活动或到危险国家(地区)开展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活动前或活动中出现严重安全性风险时,应延迟或终止活动。
第三章 审核与审批
第十一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安全管理在不同阶段按“集中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安排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未经批准的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均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因私项目审核审批
因私项目应“一生一报”“一事一报”,同一学生同一时间段同一地点的多个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可以合并申请审核审批;其他情况原则上应单独申请审核审批。
学生填写《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提供合作单位邀请函或合作高校offer、留学服务合同、《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活动家长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活动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和学习交流活动方案。
第十三条 因公项目立项审批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末整理、总结、征集下年度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项目,编制年度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报学校审批。
(二)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启动前应“一事一报”,每项活动应单独申请审核审批。
立项审批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立项申请,教务处审核教学管理方案,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学生管理方案、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立项审批材料后,报分管学工、教学、财务、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按规定应报集团审批或报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校长审批后发起集团审批或报备流程。
立项审批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吉利学院与国(境)外合作单位签订的协议(盖章生效版)、学习交流活动方案(含学生管理方案、教学管理方案、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项目管理团队(含机构、人员、职责分工)等。如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委托第三方组织的,另需提交第三方营业执照、委托合同(盖章生效版)、与学校的合作协议等资料。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指导、督促项目组织单位做好学生管理方案、教学管理方案、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未按要求提交的,必须补充完善。
第十四条 因公项目校内选拔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监督项目组织单位校内宣传材料必须与项目立项申请方案相符,学生报名、选拔、公示等环节公开、合规。项目组织单位将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拟录用学生预备名单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
第十五条 因公项目学生申请、审核与备案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督促项目组织单位按预备名单通知学生填报《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申请表》(见附件1),报送《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活动家长知情同意书》(见附件2)、《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活动安全承诺书》(见附件3)。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查,辅导员确认家长意见、与学生签订《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
学生获得合作高校offer或者项目组织单位正式确定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名单后,及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必须将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正式名单以邮件形式向分管学工、教务、财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报送,并抄送学生所在学院、学工部、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备案时应特别说明预备名单与正式名单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离校审批
因私项目由学生委托辅导员代为发起出国(境)学习交流离校审批流程。
因公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项目发起出国(境)学习交流离校审批流程,组建学生管理团队和学生信息交流群。
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离校审批流程包括:1.国际教育学院申请(按项目发起)—2.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审核—3.学工部长审核—4.教务处长审核—5.国合处长审核—6.学工部分管校领导意见—7.教务处分管校领导意见—8.国合处分管校领导意见—9.财务处分管校领导意见—10.校长审批—11.国际教育学院归档。
第十七条 国际教育学院要提示、督促项目组织单位预留足够时间确保完成出国(境)学习交流离校审批流程,未完成离校审批流程的,不得离校。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出发前安全教育管理
(一)因私项目出发前安全教育管理由校外服务机构完成,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分管学工院领导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督促学生办理请假手续,与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因公项目应完成以下安全教育管理措施:
1.活动牵头主办部门应建立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安全管理机制,结合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安全管理方案(见附件4)和应急预案(见附件5)。
2.凡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人员在两人及以上的都要确定一名团队负责人(在带队领导或老师中优先确定负责人)。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级安全负责人和安全责任,提前做好安全保障准备工作。
3.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要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集中
专项安全教育,熟悉“国(境)外常规应急预防措施”内容(见附件5),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在完成学生行前安全教育后,
对照国(境)外活动学生名单,组织学生本人签订《吉利学院在校学生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见附件3),严禁代签,严禁漏签。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组织学生在临行前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出行前安全教育,学习“学生国(境)外应急预案”(见附件5)、演练应急预案,从政治、法律、环境、生活、安全和学习等多方面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监督学生购买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相应的保险(含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险、财产保险、紧急救援险、旅行保险等),并确保保险期覆盖出国(境)时间。没有按规定购买相应保险的,不得出行。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学生按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对、紧急联络、医疗救助)要求,向所在学院、项目组织单位或牵头负责部门、家人预留出行计划日程、本人国(境)内外联络方式以及应急联系方式。应复印护照、签证、身份证等重要证件,留存家中或随身携带,同时预留护照同底相片若干,以备不时之需。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安全教育管理
(一)因私项目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安全教育管理由校外服务机构和国(境)外合作单位完成。
(二)因公项目按以下要求管理:
1.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的安全宣传、教育、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全程跟踪活动进程,掌握学生动态,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2.学生应遵守活动纪律和安全规定,服从组织安排,根据活动安排落实活动各项要求,不得擅自离开活动场地或进行危险行为。
3.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要对学生从严要求,活动期间应指导、督促团队成员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纪律要求,注意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杜绝不文明行为;不贪占小便宜,不接受无由馈赠;不随意浏览不明网站和网页,警惕网络诈骗;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个人和国家形象与尊严。
4.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要落实每日查寝,学生住宿晚点名与早点名以及学生外出请假报告。
5.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学生应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学校、家人保持联络。
6.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负责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安全情况通报工作,成立项目管理团队跟踪学生安全管理情况,协同处理相关问题。重要信息不定期及时向教务处、学工部及分管校领导反馈。
第二十二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学生突发安全事件参照校内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因私项目,学生所属学院辅导员和分管学工院领导)须根据《吉利学院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吉校字〔2024〕44号)以及《吉利学院学生国(境)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另文发布),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三条 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结束后安全教育管理
(一)辅导员会同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因私项目由辅导员会同分管学工院领导)逐一确定学生安全返回学校(活动结束时尚未毕业的学生)。活动结束时已毕业的学生,可按其本人和家长意愿自主决定行程,但辅导员应将其决定及其行程信息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二)辅导员要及时跟进返校学生的人身安全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和思想动态。
(三)团队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因私项目,由学生本人)对国(境)外活动的学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梳理小结,为今后活动组织积累经验,并将活动的完整资料装订成册交由学院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因公项目中的学历项目,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召开项目总结会,并按项目整体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国(境)外保险理赔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指导学生办理理赔手续;同时符合国内保险理赔条件的,由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理赔。
第二十五条 因不可预知的客观因素造成学生国(境)外意外安全事故,学校将积极协助学生向有关方面追责。如因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包含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发生地国家、学校规章制度或故意隐瞒实情等自身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视情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境)外活动未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安全教育缺失或弄虚作假、审核审批不规范、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因此引发安全事故或致学校与学院承担管理责任,或应急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本办法责任分工及学校相关规定倒查责任并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办理活动审批手续而擅自组织活动者或审批程序没有完成而提前组织活动者,按照活动的性质,依据《吉利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管理办法》《吉利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其他规定,追究组织者相关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假借学校或集体名义与校外人员或国(境)外人员联合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一经查实,对活动牵头主办单位和牵头组织人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吉利学院国(境)外学习交流活动学生申请表吉利学院
